韓炸雞店撞名LV 遭求償41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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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代表一企業的品牌價值,也可說是其精神及文化的傳達,有時對消費者來說更可是能代表其地位的象徵。我國商標法所定不得註冊事項,其中一條為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,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,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」因此對著名品牌來說,他的商標是不容許被他人有意或無意攀附,甚至毀損其品牌價值。建議企業主在設定商標發展之路及申請商標時,要避開侵犯他人商標,畢竟發展自己的品牌價值,才是長久經營的不二法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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